佔中案9被告罪成 法官指不論堵塞地點行動均是無理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4/09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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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案9被告罪成,法官指不論堵塞地點行動均是無理。(陳偉英攝)

9名參與2014年佔領中環行動的人士,包括3名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等人,被控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共6項控罪,經過18天聆訊後,各人今被裁定部分控罪罪成,准保釋至下午求情完畢為止。
 
就第一項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法官裁定3名發起人早於2013年計劃「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行動時,已是串謀在2014年10月1日在遮打道作出公眾妨擾,3人後來有實行計劃。同年9月28日3人只是將佔中運動更改實行的日期及地點,但3人仍然是串謀以非法堵塞中環的公眾地方或道路,而作出公眾妨擾,而不論是堵塞原定的遮打道還是最終佔中運動所堵塞的路段,行動均是無理因而不受法律保障,因此法官裁定3子在佔中運動開始,至3人於同年12月2日向警方自首期間,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罪成。
 
就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及鍾耀華被控的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法官指出,控罪只須證明煽惑者當時相信,或有意圖令被煽惑者煽惑其他人犯案,並不須考慮被煽惑者的意圖及行為,因而該控罪不會出現辯方所提出的寒蟬效應。法官又指,警方已於2014年9月26日封鎖了添美道,從控方的錄影片段顯示,同月27及28日被告煽惑其他人到該處佔領阻塞馬路交通,及煽惑在現場的人煽惑其他人到場佔領,裁定各被告罪成。
 
但其中第2控罪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當其他被告於2014年9月27及28日在添美道台上煽惑其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即呼籲其他人到場佔領時,朱耀明並不在場,故他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而第3項控罪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案發時,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均不在現場,3人就此罪獲判罪名不成立。
 
另外,黃浩銘被控於2014年9月28日在分域碼頭街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兩罪。法官指黃浩銘有促請現場人士,呼籲他們的朋友到場及佔領行車路,意圖令現場聽到的人會跟隨佔領行車路;而同時黃浩銘說有關煽動字句時,是相信及意圖煽動現場的人,有意再煽動朋友到場佔領,因此裁定黃浩銘兩罪罪成。
 
至於李永達被控的一項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法官指李永達在2014年9月28日於夏愨道,呼籲他人佔領及坐在夏愨道6條行車路,以及在行車路上舉行公眾集會,雖然當時的公眾集會及示威屬和平,但屬非法堵塞有關道路,因此裁定其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罪成。